推荐阅读

台湾农业现代化之问题(下)

2 农业发展条例无以建构农业现代化之政策方向

    在“宪法”的架构与指导下,“农业发展条例”为台湾最重要的农业“法律”,可以说是一本“农业的基本法”,其所揭示的发展目标,关系农业现代化之发展甚巨。

    然而“农业发展条例”之立法宗旨,只限于产销、价格与所得及农地利用等层面,未能显现大格局的发展方向与目标。例如:“第1条:为确保农业永续发展,因应农业国际化及自由化,促进农地合理利用,调整农业产业结构,稳定农业产销,增进农民所得及福利,提高农民生活水平,特制定本条例;本条例未规定者,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。”

    至于有关农业的多功能性,以及农业兼具经济面、社会面与生态面的永续发展意涵,则付之阙如,以至于无以显现农业现代化之目标,以及建构农业现代化发展之政策方向。因此农业发展条例宜修正具“农业基本法”的大格局,除需谋求农业生产力与竞争力的提升与农民所得之增加以外,更需改善农村的生活环境与休憩价值,发挥农业在生态环境与景观维护之功能,兼顾全方位农业现代化发展之目标与农业永续发展之要求。

    “农业发展条例”订定许多改善农业生产环境,促进农业结构变迁,提升农业竞争力等有利于农业现代化发展之条文。然而有些农地利用之条文却有碍于农业发展,尤其是第16条放宽农地分割限制,第18条准许在农地兴建农舍之规定。

2.1 放宽农地分割限制有违农业结构改善之目标,并且导致农地资源的流失

    放宽农地分割限制之规定,虽有助于农民土地之产权独立,唯“农地农用”与农业结构改善之目标将无以达成。

    “农地农用”,其理甚明。若从事农业生产之农地一再遭受分割与细分,同时准许土地所有人在农地兴建农舍,将使许多贪图农地可兴建农宅利益之非农民,假借务农之名购买小规模的农地,而行兴建住宅之实。试问如此农业将如何经营以促进农业现代化?农业生产力与竞争力将何以提升?农民福祉如何确保?放宽农地分割之限制,同时准许土地所有人在农地兴建农舍,是否意味着农地农用精神不再?

    台湾当局施政及众多农业重大投资,例如农地重划之推行、农地利用综合规划计划、农产专业区之设立及“小地主大佃农”政策的推动等;无不以扩大农场经营规模,改善农业生产条件,促进农业结构之变迁,列为重要之目标。今若政策上一方面放宽甚或取消农地分割之限制,另一方面又极力加强租佃制度与促进农地流通,推行农地重划,促进土地坵块的合并与集中,以改善农业结构,则农业投资的浪费与农业施政的矛盾性,将如何解释?

    无怪乎台湾农地重划之成效每受质疑;农地重划既以改善农业结构为主要之目标,则重划之结果应能扩大农场经营规模,有助于农业机械化与现代化之发展,且由于坵块整齐方整,农水路及灌溉设施改善,每宗土地共同持有人数减少,产权清楚,亦更能更有助于农地的租佃与“小地主大佃农”政策的推展。

    根据“行政院农委会”2009年进行农地重划计划项目查证所得之结果,比较农地重划前后之地籍图数据(图3),土地反而是重划前坵块之面积与规模大于重划后。换言之,重划之结果,农地坵块细碎化了,农场规模变小了,农业机械化机会变少了,农业现代化的可能性更低了。

 

    放宽农地分割限制并且准许承受农地者在自有农地上兴建农舍,将造成农地流失,如此,原本广阔的农田消失了,绿野平畴之农村景观不见了,取而代之的是一幢幢的房子,农地的过度分割,不仅无法利用大面积的农地从事生产,达成规模经济之效益,碎裂化的农地不仅破坏了农村生态环境,而且也丑化了农村景观与风貌(图4)。

2.2农地盖农舍有违农地农用之政策,危害环境与景观,并且造成公共投资的浪费

    允许农民在农地盖住宅的主要原因,主要乃因农民居住的非都市土地“乡村区”长期以来只有划定没有规划及发展。原有乡村区老旧、没落、发展不足,且未进行整体规划,因此建地不足,公共设施缺乏,生活环境难以改善。农村土地又因为多子继承均分的关系,所以共有人很多,世代相袭的结果,土地权属非常复杂,致老旧房舍之改建及增建,非常困难。

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,农家子弟成长以后,需要有宽敞的生活空间与居住场所,以改善其生活,在乡村区建地不足及发展空间受限的情况下,准许农民在其耕地上兴建农宅,乃一种不得已之权宜措施。

    然而农地兴建农舍,农业生产环境与农村景观之问题便接踵而来;在优美的农村地区,以兴进农舍为名,大行经营“民宿”之实的“农民”大有人在,其对农村景观、生态环境与农村休憩条件之破坏,莫此为甚。农地上零星兴建的农宅,不仅导致农地资源的流失,并且对农村传统景观风貌造成冲击,农舍所排放之废水、废弃物,将造成水质与土壤之污染,危害到农业生产环境,农产品的质量不仅无法提高,食品安全与民众健康亦受影响。

 

图4农地盖农舍,导致农地流失与农业生产环境之恶化

注:来自台湾高铁杂志《TLife》第47期,2013年11月。

 

3结语

    现代化的农业需要高质量的农业立法,以法律为基础,确立农业发展方向,同时作为政策研拟与发展策略执行之依据。因此农业立法应能配合农业发展现代化的要求,加以因应调整,与时俱进。

    台湾农业属小农经济型态,农场规模狭小,竞争力有限;因应国际化与贸易自由化之需要,农业遭遇之冲击与挑战,尤胜于昔,实宜建构一套全方位与现代化的发展目标与策略,以维护及促进农业的永续发展。

    今日我们探讨土地利用与管理问题之同时,所念兹在兹者为如何照顾农民生活,于增进农民福祉之余,也能够确保有限农地资源的有效利用,落实农地农用之政策,达成农业现代化之目标。此一目标之达成,需有周延的配套措施与妥善的农村发展规划,以为因应,使农舍建筑规范纳入农村整体发展的范畴里,才能确保农业与农村在生产、生活、生态与休闲游憩方面之功能,同时为农业的现代化与永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。

参考文献略

来源:农视野 |作者:亚洲大学休闲与游憩管理学系 刘建哲 |发布时间:发布时间:2015-05-26 |责任编辑:翟天昶